成年子女与继子女之间共同生活并且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被扶养人对扶养人尽了主要扶助义务的,可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可以从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进行区分,再结合经济供养、扶养时间、扶助情况、丧葬事宜等方面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