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没有户口本仅凭身份证是无法进行婚姻登记的。但是,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然后带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户口证明)到双方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即可。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