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权、修缮权是相邻权利中的经常发生冲突的权利。因为在同一建筑物内或同一建筑规划区内的相邻权利人进行建筑物的建造或修缮时,因房产的毗连关系要发生权利冲突,如共用建筑连接部分、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要通过相邻权利人的房产或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但在农村的相邻权利人在进行建造和修缮时必要的生活设施可能要经过相邻权利人的土地。为了保障相邻权利人的建造权和修缮权,《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个必要的便利是指允许相邻权利人的设施正常通过物权权利人的房产或土地。但相邻权利人取得了施工方便后,必须保障不至对物权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如果必须要造成损失才能施工的情况,双方必须达到合意后才可以施工,如果是因为施工中的意外情况造成的物权权利人的损失,相邻权利人应该负责予以修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