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一)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二)各类军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化体育、出版等事业单位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三)各级军事机关及其附属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维修机构、实习工厂、试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印刷机构军事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四)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符合离休条件的员工干部由安置地组织和人事部门管理。二、上述人员中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不满5年的职工;各大军区、军种、国防科工委、总部等大单位直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公司等企业单位;各大单位和省军区经营性酒店的退休职工由原单位管理。第三,易地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一般回原籍安置。提倡回农村安置。进入北京、天津、上海及省会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住房,当地安置的住宅原住宅,易地安置住宅有困难的,由军队原单位解决。四、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应按计划安置。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工人由师以上单位审批,职工干部按任免权限审批。每年年初,总后勤部提出当年移交人数(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会同民政部下达省(含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交接的,由军地双方汇总于当年5月底前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经批准纳入当年安置计划后开始交接。交接手续由军师以上单位和安置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当年安置计划的完成情况由省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在年底前向民政部、财政部、总后勤部报告。五、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其经费项目和渠道仍按国发(1978)104号、财政部(1982)财务字第111号文件执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每年接收工作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根据民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见拨付。加强对这笔资金的管理,实行包干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六、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对退休职工生活待遇的各种补贴和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当包括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所需政解决。七、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医疗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卫生计字(89)第1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减缓这部分职工医疗费用严重超支的实际困难,从1992年起,部队每向当地移交一名退休职工,部队原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000元。这笔资金,在编职工列部队退役费报销,非编职工列相关资金费用。医疗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八、妥善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军队和地方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关于安置范围的相关条款,为了便于掌握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交接安置范围,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相关内容如下:一、内部招待所:指接待军内会议、过往人员或主要接待军内人员、承担部分对外接待任务的招待所。二、装备维修机构:指承担部队装备、民兵武器中小修理或维修任务的修理厂(分队)等。三、实习工厂:指各类高校为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学生掌握操作技能的校办工厂。试验试制车间:指军队各类院校、科研机构为完成科研任务,对其产品进行试验试制的机构。五、营房维修机构:指在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科研、医院、文体等单位中,承担或主要承担营房维修和零星工程建设任务的工程队、维修队等。不及物动词印刷机构:主要承担直属上级机关的文件、资料、教材、书刊等任务,以及军事印刷厂、办公室等非企业化单位。七、军事服务社:指军队列单位设立的商业、饮食、服务机构,主要为军人及其家属服务。八、农场(生产基地):包括编制农场、生产基地和军队各级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为补助部队提供、改善部队生活的农场和农副业生产机构。

相关法规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