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力检查
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
检查方法: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5米,遮盖一眼看0.3卡,E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到0.3,即不属视力残疾人。 若被检查者不能分辨0.3卡,则用针孔镜矫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0 .3卡,则改用0.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若被检查者好眼通过矫正在5米距离看不到0.1卡,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 视力表移动1米,则由0.1减去0.02,即患者视力为0.08,如被检查者向视力表移动2米,则视力为0.06(0.1----0.02*2),属一级 低视力,
自我鉴定《视力残疾鉴定标准》。移动3米为0.04,为二级盲,以此类推。
也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被检眼与视力表距离(米)
视力=0.1*5
矫正方法:定残标准必须为最佳矫正视力,为了调查方便,可用串镜或针孔镜进行矫正,串镜是由不同屈光度的正及负球镜镶嵌在木制的镜框上,被检者在5米不拿看 到0.3时,应用此镜进行矫正,但这必须由有一定的眼科知识的医生进行,简单的方法用针孔镜,当被检者在5米看不到0.3时,将针孔镜置于眼前进行矫正。 针孔镜的制作方法简便,应用一一拉罐空筒剪一圆片,中间扎一0.5---1毫米直径的孔即可。
儿童视力的检查:对于较年长儿童可用儿童视力表,制作方法及检查方法同上述。年幼儿童可用实物估算,用以下公式计算:
1.5 实物距离(米)
视力= *实物大小(厘米) 5
婴幼儿则根据其能否追随目标及外眼情况来确定残与非残。
2.视野检查
(1) 对照法:被检查者与检查者对坐湖对立,彼此相距1米,两眼分别检查。检查右眼时,被检查者遮盖左眼,检查者闭合右眼,同时嘱被检查者注视检查者的左眼,然 后检查者伸出手指或视标于检查者与被检查者中间,从上下左右各不同方向由外向内移动,直到检查者自己看见手指或视标时即询问被检查者是否也已看见,并嘱其 看见视标时立即告之,以此来估计被检查者的视野。
(2)视野卡法:用白色硬纸板卡,标出10度视野范围,被检查者与卡片相距1米,嘱其遮盖一眼,注视10度视野卡中央注视点,询问被检查者是否能看到10度视野范围。若不能看见则属于盲(指双眼),若能看到则不属于视力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