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怎样才算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一般的理解避险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合法权益时,该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过当行为。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也就是说消防队员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烧伤而拒不参加救火;医生不能因怕传染,而把拒绝给传染病人治疗说成是紧急避险;负有职责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