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品房的交付般会有几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商品房的交付就应该是实物的交付,只要买受人占有了房屋,能够实际使用;

就应该认为开放商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一般的表现为交钥匙;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的交付应该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就应该办理产权证书。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