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按销售额的2%提成,也就是月销售乘以0.02。

也就是销售额100元你能得到2元,1000元就是20元,10000元就是200元,也就是说月销售达到15000可以提成300,工资才能达到800,25000的销售工资可以达到1000。

提成工资制即将企业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分成的方式,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激励性,实行提成制首先要确定合适的提成指标,一般是按照业务量或销售额提成,即多卖多得。

提成的方式类似计件制,有全额提成和超额提成两种,全额提成即按照总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浮动工资制;超额提成顾名思义即保证完成一定的基本业务量,超额部分会有提成的奖金,当然这种方式员工会有一定的基本工资,可以按照个人业绩提成,也可以按照群体的业绩提成。

扩展资料:

案例:

2012年9月10日,原告由佳(乙方)与被告汇剧晶视(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发行经理岗位,每月工资6000元。

入职后,双方签署《薪酬和绩效制度》,约定2012年的销售任务为220万元,销售任务完成情况以销售回款额为准,原告称完成40%的任务额后超出部分可以按照3%提成,被告对提成比例没有争议,但认为提成条件是完成销售额50%以上。2012年原告完成的销售额为82.7万元。

另外,双方均认可2013年原告符合提成条件并已支付4755元提成款,原告称还有部分销售额尚未回款,现原告要离职了,被告还应支付相应的提成12800元,被告称根据双方的提成约定,销售未回款的不支付提成,因此由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提成款。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提成问题,庭审中,原告开始称完成了2012年任务的50%,所以有绩效后又改为40%,但是,据其所述,82.7万元还不到2012年任务数的40%,其提成主张没有依据。

关于2013年度的提成问题,因销售款项未回,根据薪酬和绩效制度,原告无权主张提成款项,综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由佳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