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被注销了,档案保留两年。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七十四条注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二年后销毁,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档案资料保留三年后销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资料保留二年后销毁。

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所属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八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业务受理、资料审查,应当由民警承担或者由文职、聘用人员按照规定在民警监督下执行。业务导办、制作证件、档案整理等工作可以由文职、聘用人员承担。

第八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定期获取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死亡、吸毒人员的信息,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八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进行监控、分析。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通报,依法查处责任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九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