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这其实是一个涉及滥用职权罪共同犯罪的问题,即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进行司法认定的问题。司法机关对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的共犯认识不同,理论界和司法界也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中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理由是如果法律没有对具体的身份犯有相应的规定,就不能随意认定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贪污犯罪中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而刑法分则对滥用职权罪,并未像贪污罪那样规定,且至今没有相关的解释。因此滥用职权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总则共同犯罪的理论,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存在共同犯罪。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只要具体的行为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无论从依法办事,还是打击犯罪,都应认为非身份犯与身份犯之间存在滥用职权罪的共犯。至于何种为滥用职权罪,何种为其他犯罪,则根据主犯的身份来认定具体的犯罪。如果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其行为起支配作用,则按非身份犯定罪量刑;如有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其行为起支配作用,则应以有身份者确定共同犯罪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