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自然人应当是中国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设立条件(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业务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企业的名称和住所;②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③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④经营范围。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三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