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七)项的规定,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由于本条规定对享有出租权的作品类型使用的完全列举的形式,因此,能够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享有出租权的作品只能是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这三类作品,其他形式的作品不存在本法所指的出租权(或许,在这里可以套用一下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出租图书的人往往都不是图书作者,而更多是图书所有人或管理人,他们将其所有或管理的图书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无法适用著作权法,只能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即使该两者因此出现纠纷,著作权法也无法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同样的,作者本人将自己的著作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借给他人,也不能认为其是在行使该作品的出租权,道理还是一样的,作者根本不能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其图书作品享有出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