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缓刑执行期间,不可以做法人,如果是已经执行完毕,要根据所涉罪行来具体判断。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下列人员不可以担任企业法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现任的法定代表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检举;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形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