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在外汇期货交易中,客户向经纪人支付的或经纪人向清算所交付的作为交易担保的款项。外汇期货交易一般不进行实际交割,而是由买卖双方在期货合约到期日前卖出或买进相反的合约予以冲销,只须支付价格涨落差即可。

由于清算所为交易双方提供担保,保证期货合同到期得到清算所的清偿,因而,如果交易一方因价格出现不利的变动而不愿或不能以相反的合约冲销原合约,清算所就会因此蒙受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

为保障清算所的正当权益,外汇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凡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都必须通过经纪人向清算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依据交易货币的汇价变动率及其每日交易盈亏概率分布确定。汇价变动率越大,规定交存的保证金数额也越大。

保证金一般可协商认定,不同经纪人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也不尽相同,并且没有最高限额规定。但整个期货市场有一个最低限额,即由清算所会员经纪人向清算所交存的保证金数额。清算所会员经纪人在同清算所签约时一般要表明其向客房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不低于上述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