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主要有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判三个环节。首先由公安机关自行发现或通过群众报案发现刑事案件,确定有犯罪事实后进行侦查,嫌疑人归案终结侦查后,与案件卷宗、证据和证人证言等一起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确定证据充分、案件需要当作犯罪起诉的,移交给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