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沪信律见字第098号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唐建东律师、王琪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兹证:1、王××(身份证号:××××)自愿于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在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楼A座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王××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李××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唐建东、王琪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遗嘱立遗嘱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路×号×室,身份证号:××××。我今年83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唐建东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唐建东律师、王琪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1、将我位于上海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王××继承。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3、我指定唐建东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立遗嘱人:王××代书人:唐建东律师证明人:李××时间: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