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造谣滋事因策划了多起网上造谣事件,网名“秦火火”、“立二拆四”的秦志晖、杨秀宇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寻衅滋事罪分为四种情况,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秦、杨二人,应该依据的是第四种。按照传统的关于公共场所的定义,其应该是实体的空间,即供人们工作、学习、社交、娱乐等的场所。随着网络的兴起,网络这一虚拟的空间同样给人们提供了与实体空间一样的条件,人们在网上也能工作、交流、娱乐,因此应该将网络归于公共场所。警方对于网络谣言的打击处理,以及对网络空间的属性,也有一个认识过程,像此前的“军车进京”等谣言事件,其社会危害程度可能比秦、杨二人的行为还要严重,但当时仅以违反治安法规进行处罚,未动“刑”。此次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将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这是一种刑事法学层面认识,更是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如果警方对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的认识能够被检方、法院认可,并且以寻衅滋事罪对秦、杨二人定罪量刑,产生“判例效应”,那么对网络造谣、传谣的打击将“升级”。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