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房拆迁承租人能获得补偿,相关部门需要确认承租人是否具有获得公房拆迁补偿的资格。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公房在拆迁时,拆迁人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要与该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3、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只有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那么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如果拆迁时存在租赁关系,那么承租人应当享有部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