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汽车驾驶执照申请和使用规定》规定,第70条,汽车驾驶员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查。汽车驾驶员按本规定第57条、第58条领取汽车驾驶执照时,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是,如果在评分周期内没有评分记录,则免除本评分周期的审查。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相关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