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是有期限的,正常期限是2年,如果出现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如果想提前撤销,那么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2、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4、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满足条件的可以向法院递交申请,人民法院核实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应该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