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1、正体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选用的字为准如:“牀”是“床”的异体,“欲”是“欲”的异体,等等,都不再使用。

2、简化字以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收录的简化字为准。所收对照的繁体字法即为不规范字,一般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场合中停止使用如“书”是“书”的繁体字等等,都不再使用(翻印出版古籍、文物古迹、书法艺术作品除外)。

3、传承字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沿用至今,未经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字。如:人、刀、土、大、小、山、川、王、田、日、月等。

扩展资料:

不规范字主要指:繁体字与异体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对允许繁体字、异体字保留或使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1、文物古迹;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