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

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种:

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

除了上述列出的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判决或裁定,如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都是不能上诉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