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是需要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三者协调完成的,三类机关分工合作,构成保险监管体系,将保险监管切实执行到位,保障保险事业的稳定有序发展。一、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在保险监管中的角色立法机构是保险监管机制中的第一个层次。立法机构要通过颁布法律,建立保险监管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体系,明确执行保险法律的监管机构及其法定的职责范围。各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监管的规定是有所差别的,但一般来说,监管事项大多都包括各类保险和再保险机构的设立和执照许可;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执照许可;保险费率的登记或审批;投保书和保单格式的登记或审批;对未经授权的保险行为和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制裁;保险人的财务报告、财务审查以及其他财务要求;保险机构的整顿和清算等等。司法机构是保险监管机制中的第二层次。法院在保险监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是解决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争议;二是通过颁布支持保险监管机构的命令和判定违反保险法律行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以保证保险法律的实施;三是处理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的有关申诉。行政机构是保险监管机制中的第三个层次。保险监管的具体职责由国家行政机构来履行。经立法机构授权执行保险法律的机构一般都享有广泛的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一些国家的保险监管还从评议机构那里获得支持。该机构就某些重要决定向监管机构出建议,有些国家还规定在采取重要措施之前必须向这类机构进行咨询。二、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保险监管机构是依法履行保险监管职责的行政机构,即所谓的监管主体。事实上,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是否有效,要取决于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的范围、方式和方法等诸多因素,监管主体是一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它既没有统一的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在不同时期都曾行使过监督管理保险业的职能。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保险监督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