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指的是可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依据,其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证据通常包含有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或者受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果以现场笔录8种。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作用为:说明或者证实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所有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都需要有证据来加以佐证,一般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以证据的形式加以证明的对象包含有: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性的事实、法院按照自己的职权范围调査案件的事实;专业的知识、过往习惯的经验以及定理;还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规范性的文件等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