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邮政为例:

因承运人原因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损毁或延误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同时退还已收取的邮费。

2、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六倍,同时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如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损失,请根据寄递物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

3、邮件发生延误的,国内标准快递邮件以承运人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国内快递包裹邮件以国家邮政局申诉判责时限为标准,退还已收取的邮费。

4、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寄件人签订的协议执行。

扩展资料

以下情况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保价邮件除外)。

2、寄递物品违反禁寄或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的。

3、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4、因寄件人、收件人过失或寄递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5、因寄件人填写本单不规范或填写错误等,导致邮件延误或退回的。

6、用户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或延误等原因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

8、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