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工伤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并且做出的工伤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或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