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的领域里,涉及到父母出资购房款的规定主要有两条。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关于这两条的区别,从法院的指导判例来看,前者适用于父母只出资部分购房款的情况,后者则适用于父母出资全部购房款的情况。        那么,父母只出首付款的情况,是不是就一定按照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呢?确实有法官这样认为,但是也存在不少的质疑:父母有什么义务必须赠与子女财产?父母一般都是倾尽毕生积蓄帮助子女买房的,如果子女将来不孝顺怎么办?当事人自己都没有说是赠与,法律为什么强行规定为赠与?如果因为对方的过错离婚,也能白白拿走自己父母的毕生心血吗?       2011年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久,我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离婚案件。当时我还是初出茅庐的小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深,社会阅历也浅,大家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也是莫衷一是。当时一位资深法官的意见令我比较信服,他说对于婚姻家庭问题,有些理论我们法官内部都有争议,所以审判的时候不能死守教条,最终要以实现公平为目标。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当时判决父母所出的首付款为父母向夫妻双方的借款,虽然房子完全归小夫妻双方,但是小夫妻应当向父母归还借款。此后,我也按照相同的原则处理类似的案件,确实很少出现双方不服的情况,说明这种审判结果还是比较令人信服的。至于我这么处理是否违法呢,我想毕竟没有一方能够证明父母出资时有赠与的意思,当然就不能按照赠与判决了。       时隔数年,在我作为律师代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仔细研究了近年来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判例,非常欣慰的是,从北京、上海、四川等地方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都已经印证了我当时的思路。       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子女是应当要作为借款向父母归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