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与互助保险。互助保险是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的,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这种互助形式曾存在于古今各种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之中,如古埃及建造金字塔石匠中的互助基金组织、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等。保险和互助保险之间也存在差异性:(1) 保险的互助范围以全社会公众为对象,而互助保险的互助范围则是以其互助团体内部成员为限;(2) 保险的互助是其间接后果而不是直接目的,而互助保险的互助则是直接目的;(3) 保险是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以盈利为目的而经营的商业行为,而互助保险是以共济为目的的非商业活动。2、保险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其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这里,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主要是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两者都是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以建立保险基金为提供经济保障物质基础的。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而社会保险可以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经营机构代管。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障机构。(2) 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3) 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4)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而社会保障是以贯彻国家的劳动政策和社会政策为宗旨的,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投保人的交费水平和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5) 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可以满足生存、发展与享受的各个层次的需要;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6)保费负担不同。投保人承担人身保险的全部保险费,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3、保险与储蓄。保险与储蓄都是为将来的经济需要进行资金积累的一种形式,尤其是人身保险的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的生存部分,几乎与储蓄难以区分。但二者存在区别:(1)消费者不同。保险的消费者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经过核保可能会有一些人被拒保或有条件地承保;储蓄的消费者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一般没有特殊条件的限制。(2)计算技术要求不同。保险是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所交的保险费以备将来赔付用,其目的在于风险的共同分担,且以严格的数理计算为基础。(3)受益期限不同。保险的赔付是不确定的,无论已经交付多少保费和交付时间的长短,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才能领取保险金; 储蓄支付是确定的,存款人可获得本金,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领取利息。(4) 行为性质不同。保险是互助互济的行为,是自力与他力的结合;储蓄则是个人行为,无求于他人。(5)消费目的不同。保险消费的主要目的是应付各种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储蓄的主要目的 是为了获取利息收入。4、保险与救济。保险与救济均为对经济生活不安定的一种补救行为。其目标均为努力使社会生活正常和稳定。二者的区别在于:(1) 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保险保障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是一种商业行为;救济包括民间救济和政府救济。民间救济是由个人或单位提供,是一种慈善行为;政府救济属于社会行为,通常被称为社会救济。(2) 保险实行的是有偿的经济保障;救济实行的是无偿的经济帮助。(3)保险当事人地位的确定基于双方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救济的授受双方无对等义务可言,并非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4)保险行为受保险合同的约束;救济事业是根据社会救济政策履行职责。(5) 保险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基于数学计算为基础;救济则大都为无准备。(6)保险机构是具有互助 合作性质的经济实体;救济机构则完全是依靠社会资助的事业机构。 五、简述保险的主要分类标准及各保险分类标准下的保险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