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收到证明书之日起至孩子18岁,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提高。具体标准和方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2、在国家提倡夫妇生育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应当以独生子女父母的荣誉证或双女家庭夫妇的避孕证明书,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组织给予以下优待(一)在发展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支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招聘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家庭劳动力的权利(二)在扶贫资金、贷款、工资救济等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农村危险住宅改造等方面,优先支持(三)政府组织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助金时,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双女家庭增加一半份额,家庭增加三分之一份额,双女家庭增加四分之一份额(四)村民委员会或村民集团决定的公益事业建设免除一人负担(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产时,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双女家庭增加一半份额(六)其儿童被职业技术大学或普通大学录取的,享受雨露计划政策和贫困大学生补助项目资助,优先参加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扶贫等部门组织的各种技能训练(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其他优惠政策。3、国家提倡夫妇生孩子期间的独生子女意外障碍达到三级以上,父母不再生孩子,父母四十九岁以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援助的规定,每月给予生活补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四十九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六十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城镇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相关法规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