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的,双方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相赔偿对方损失,按照交强险的额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是11万、医疗费是1万、财产为2000元。不足部分,此时双方按7:3的比例分担。

依据相关条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人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1、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