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款查封就是说:整体查封,全款就是说抵债权益大于等于被查封物品的价值!

2、全款查封的物品是无法过户的。

3、全款查封案例:

孙某某与艾某某、刘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合伙纠纷两案,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孙某某申请于当日对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了全款查封。判决生效后,艾某某与刘某某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孙某某申请法院执行。

法院执行立案后,向两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艾某某与刘某某在履行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以自己已无能力为由拒绝履行,法院准备依法启动对被查封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

扩展资料:

查封的相关法律

民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刑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对犯罪人的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收藏品等进行核实没收、拍卖是刑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判决权利。

以下情况应考虑“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公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公司破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和预查封不同。查封登记分为两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转移登记。这一部分基本上与正常的转移登记相同,只是这种登记并不是按正常的登记程序由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

而是由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供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由登记机关直接为之办理转移登记。第二部分是待这一登记成立之时,同时对该房产权利予以查封。

登记机关直接为权利人办理转移登记后,要不要制作权属证书?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文件没有也毋须对此进行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种方式和制度,权属证书则是登记机关发给权利人的一项凭证,这种凭证只是用来证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有此一项权属状况的记载。

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因而登记的效力来自于登记簿,并不以有无权属证书为准。

查封登记毕竟不是按正常的程序进行的,且执行法院日后对该房地产进行实体处分的概率极高。因此,可暂不制作权属证书(执行法院如日后解除查封,可在当事人要求领取该项权属证书时再行制作)。如在查封登记时制作权属证书,也是可以的,但是权属证书以保存在登记机关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