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背书人的被背书人。其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

例如: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B背书转让C,C再背书转让给D,这是一般转让背书。如果持票人D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或B,这就是回头背书。

在回头背书中,出票人A是持票人时,D、C、B均属于其前手,但不得对他们行使追索权。因为D、C、B在一般转让背书中,都是A的后手,对A享有票据权利。

背书人B作为持票人时,D、C、A属于其前手,而C、D在一般转让背书中又是B的后手,对B享有票据权利。因此,B只能向A行使追索权,而不能向其原来的后手C、D行使追索权。

扩展资料

转让背书是背书的最主要部分,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两种形式。

一般转让背书依其记载事项完全与否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完全背书主要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名称,空白背书仅记载背书人名称及其签名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特殊转让背书主要包括禁止背书、期后背书、回头背书、无担保背书等形式。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我国票据法中的限制背书,主要是指禁止转让背书,这种背书与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具有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及切断抗辩效力,但是其权利担保效力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也就是说,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被背书人再次为转让背书,转让有效,产生权利转移的效力,后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