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葬礼费、护理费、残疾工具费、错误工资的,企业和工伤保险经营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2)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伤亡员工和近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不再支付。但是,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一次性残疾补助金的,企业和工伤保险经营机构补充差额部分。(3)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残疾的,除了按照上述两项处理相关待遇外,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4)因交通事故者逃跑或其他原因,受伤员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营机构应按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