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