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商品房合同时属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民法典中对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作了相关规定,主要如下:1、合同内容应当具体、真实,包括商品房的名称、地址、价款、质量、结算方式等;2、合同中应当标明商品房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和双方违约责任;3、买卖合同还要标明当商品房出现问题时的争议解决办法,例如房屋毁损、交付期限不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