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一般会查有关侵犯公民人民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的案子。在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中,警察(我国应当称为公安)的管辖具有兜底作用,人民检察院或者监察委不管的案子都需要由警察管辖。如贪污贿赂犯罪、职务违法或其他职务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一般由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委管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