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原则。1.《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2.《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男人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上海法院很少判决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除非是因为家庭暴力。放弃虐待和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导致离婚,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会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即使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高达5万元,法院一般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具体赔偿金额没有明确的定量标准,在一般城市,很少有人面临离婚。如果丈夫因婚外情提出离婚,妻子应积极收集丈夫有婚外情的证据。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丈夫在婚姻中作弊,丈夫可以被视为过错方。妻子离婚时,可以要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少分割或不分割给丈夫。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