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晚婚假期间工资发放,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现役军人的婚假最长期限为10天,包括3天的婚假和7天的晚婚假。

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