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作用:批准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科学依据;合理调换因工受伤、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为保障受伤害职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其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