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强制拆迁的程序如下:

1、由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征收土地。

2、二公告一登记,依次为:征用土地公告、土地补偿登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3、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4、县、区国土资源局预审用地情况,出具预审意见。

5、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6、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

7、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