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程序1、申请的提出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申请的内容包括。

(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

(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

(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

(5)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

(6)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表明有关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数。

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

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产品生产商全部产量的50%以上,则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

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则调查不应发起。

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

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出口国名称和涉及的产品。

(2)开始调查的日期。

(3)申请书声称倾销的证据。

(4)导致产生声称损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说明。

(5)指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住址。

(6)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开陈述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3、反倾销调查过程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

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有两种

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

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

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

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

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4、裁决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

如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还应公布各涉讼出口商、生产商出口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或税率。

5、行政复审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

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l)反补贴调查的发起a.反补贴调查发起的基础。

对某项进口产品进行正式的反补贴调查,应基于受到有关补贴措施不利影响的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所提交的书面请求而正式发起。

b.反补贴调查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书包括。

补贴与数量。

损害状况。

补贴进口与受损害的因果联系。

应充分证明某种已大量进口的产品享有某种补贴和对申诉产业造成的损害。

反补贴调查书面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诉者的身份及代表的产业,产品的数量与价值。

受补贴产品状况,如出口国家或出口地、出口厂商、进口商名单。

补贴的数量和性质

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工业的损害,如补贴进口量的演变,它们对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对国内工业的冲击影响等。

c.当局在对申请书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予以审核后,如果确认,可开始进行调查。

如发现证据不足,应尽快拒绝调查申请和终止调查。

调查不能妨碍海关程序,调查应自发起日的一年内,最长不能多于18个月内结束。

(2)反补贴调查的程序第一,在反补贴调查中,有关利益成员方和全部利益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与调查有关的情况和意见,并尽快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各当事者。

第二,出口商、外国生产商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在受到问卷调查后的30天内予以答复,必要时可再延长30天。

第三,在调查中,调查当局对属于机密性质的资料、信息,如未经同意,不得泄露。

第四,在征得企业、当事成员方的同意后,可到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调查。

第五,在利益成员方或利益各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阻碍调查,则肯定的和否定的,初步和最终的裁决,可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

第六,在作出最终裁决以前,调查当局应就形成决定的重要事实通告利益成员方和所有利益方,以使利益各方有足够时间维护其利益。

第七,调查当局也对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由其提供被调查产品的补贴、损害和因果资料。

第八,在利益各方,尤其是小公司遇到资料提供的困难时,调查当局要进行帮助。

(3)对补贴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认反补贴调查的目的是确认相同产品的产业是否因补贴受到损害。

①损害的依据。

损害的依据有二。

一是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及补贴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影响。

二是受补贴产品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后续冲击。

在衡量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时,要考虑按绝对量或与在进口成员方的生产或消费相比,一直有重大的增长。

在受补贴进口产品对价格的影响方面,要考虑与国产同类产品相比,它是否有重大的削价,或大幅度地压低价格或阻止价格提高。

测定受补贴产品对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综合考虑下述因素。

这些因素计有

生产、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收益、资本利用率的现实和潜在的下降。

影响国内价格的要素。

对资金流动、库存、就业、工业、增长。

集资和投资能力的现实和潜在的副作用。

在农业中,是否由此增加了政府支持计划的负担。

②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认定。

在作出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认定时,调查当局应特别考虑下述因素,它们包括。

补贴的性质或受控补贴对贸易的影响。

受补贴产品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高增长率表明进口的巨大增长。

出口商有足够自由处置能力的巨大增长表明受补贴产品对进口成员方市场出口的巨大增长。

受补贴商品进口后的价格对国内价格的重大压低或抑制作用,将使进口需求提高。

受调查的国产品的库存状况。

③受补贴的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被认定后,可作出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