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5月我与夏某等4人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其中夏某按协议应出资机器6台,但到约定的出资期限时,他只出资了5台机器。为了不影响开工生产,我又购买了一台机器,现在企业生产状况良好,要“分红”了,请问我有权按实缴的出资额要求增加利润分成吗?读者:张红

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按照此条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和实际缴付的出资不一致,则应当以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准。

具体到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你为夏某垫款购买机器,且约定夏某归还,那么夏某实际上是借款缴足了出资比例,并未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你当时购买机器并未要求夏某还款,就应视为你增加了出资数额,这种实际出资数额就视为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按照规定,就应按你实缴的出资额增加利润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