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用车补贴行为及对象如下:
一、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换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换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二、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三、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补贴比例及金额 :
1.对于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购轻型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 对购买摩托车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申报
(一)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注销证明。
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6,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7,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二)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销售发票。
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5,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