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购买主要见于非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的情形,即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此时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获得增发的股票,增发的股票在上市公司增发后的股本中所占比重大于50%以上,一般就算得到控股权了。此时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得到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上市公司得到了整个非上市公司(包括资产,负债)。从会计上控股权的角度来说是,非上市公司的原股东得到了控股权,即非上市公司为会计上的购买方;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得到了非上市公司,则上市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所以这样就有了反向购买的说法,即从人的角度,还是公司主体的角度看问题是不同的。会计更看重交易的实质,而法律更看重形式的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