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与子女的关系亲子关系,是指父亲和子女的身份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关系的核心。

根据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我国婚姻法将父母子女关系分成两类:

1、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

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习惯上称之为亲生父母子女。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又称之为法定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抚养事实而成文,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这两类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有其共同点,即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同,均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也有区别,即二者产生、终止的原因不同。

现代文明定义下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现代文明定义了个体的人的社会属性。由于个体所拥有的自由、独立、平等的权利,即便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是独立与平等的关系。没有人身依附,没有孝顺这样的概念。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监护人与被监护的关系,而且这种法律上的关系是可以变更的。只要证明父母不称职,这监护权就可以被剥夺和转移。

在个体人的成长过程中,政府有义务提供良好的服务。这个义务主要体现在经济上。比如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免费养老,以及为生老病死的全面托底。

现代社会,可以说是父母、政府和社会共同负起了孩子们的成长责任。尤其是政府与社会,在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这样的责任将伴随人们的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