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的规定,拆迁人以产权置换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

应安置人员是房屋被征收拆迁时,需要得到安置的人员,他们并不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身份确定的,而是根据户籍确定的。

能否享受拆迁待遇不能仅以户口的进出为判断标准,还应综合权利人与集体组织的生存依赖程度、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关系等因素来判断。

当事人户口迁出原籍后,就不再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在该村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损“坏后,应由原集体无”偿“收回。

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原籍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