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写以下程序:(一)交警勘验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所了解到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掌握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鉴定的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