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没有客体传统理论认为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是错误的债权并不是说没有客体而是没有可以定义的客体为什么呢?债权的对象有债务人债务人行为债务人行为对象行为产生的结果那定义哪个为客体呢?法力说是行为那么行为没有人可能存在么没有行为指向的物行为能叫给付么而且法力实际上就是法律保护利益的一种力量这种力量的对象首先是债务人的意识然后是债务人对一定对象的行为整体也就是说债权的客体是一个整体!而如果这样去定义的话实际就是债权的内容为什么刑法没有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呢因为刑法学者很聪明他只定义犯罪有客体因为这个客体是行为的对象很好定义也很好理解而且他把客体定义为一种社会关系很容易理解也容易区分而权利的客体覆盖面太宽了而且即使定义了也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中我们都不存在一种客体意识或者说社会关系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不存在什么主体客体如果有的话物可以是而这种对法律关系或者权利的解剖是很荒谬的就像做数学题如果方法错了永远都得不到正确的答案法律关系只能是一种横向的关系而这个关系的上位概念就是自由平等正义比如债权的客体是行为那么债权中撤销权抵消权的客体是什么好多种权利的客体是什么比如人格权的客体人格权的客体并不是人格或者什么人格利益人格权不存在客体因为人格是权利设定的原因或者说基础而不是对象自己的人格是自己的对象?可见中国的法律理论有多荒谬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有客体也不是所有的权利的客体都能够被定义的即使定义了也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