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上诉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误的,会依法撤销判决或者改判。上诉所需的资料有:上诉状、个人身份证件、相关证据材料、一审判决书等。其中,上诉状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身份信息,还要写明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最重要的部分是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另外,如果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的,可在二审结束的6个月内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审裁判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