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针对质押权的规定,股权质押是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一般都是债权人。因为质押本质上是提供一种担保,担保债权能够在期限之内得以满足,所以股权的质押是质押给债权人。同时,设立股权质押权,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在相应的行政部门处依法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的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